青岛落马厅官张锡君贪超3亿获死缓: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
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张锡君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,张锡君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将面临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,扣押在案的张锡君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,上缴国库,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。

经审理查明,张锡君在1999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期间,利用其担任即墨市委副书记、副市长,莱西市委副书记、副市长、市长、市委书记,青岛市四方区委书记,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、土地使用权取得、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,他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、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,折合人民币共计3.17亿余元,其中1677万余元系未遂。
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张锡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非法收受、索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,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,具有坦白情节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所得及孳息大部分追缴到案,且有未遂情节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。
张锡君的案件是近年来地方官员受贿案中金额最大的之一,其判决结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腐败行为“零容忍”的坚定决心,此案的宣判不仅是对腐败分子的震慑,更是对全体公职人员的警醒——唯有坚守初心使命,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,才能真正做到“心有所畏、言有所戒、行有所止”。
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,每一份公权力的行使都需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,当制度约束更加严密、监督体系更加完善、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时,政治生态的清风正气必将更加充盈,人民群众的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也将更加坚实。
张锡君的落马和判决,再次证明了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,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,这是对权力运行机制的深刻反思,也是对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中“贪污贿赂终身监禁制度”的首次地方实践,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参照,我们期待通过强化“一把手”监督,推行“权力清单+负面清单”制度,明确权力边界;完善政商关系“旋转门”机制,严禁领导干部退休后违规任职企业;推广“行贿人黑名单”制度,对多次行贿、巨额行贿者联合惩戒等措施,进一步构建“不敢腐”到“不能腐”的制度体系。
张锡君案的宣判,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缩影,展现了党和国家对腐败行为的坚决打击和对法治的坚定维护,这不仅是对腐败分子的严惩,更是对全社会的警示和教育,提醒每一位公职人员都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,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,为建设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贡献力量。


